采矿权概述
时间: 2024-10-23 18:53:14 | 作者: 给料喂料
采矿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我国目前关于采矿权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大多数表现在以下方面:1)采矿权人有权在其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经营权或所有权;2)采矿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矿区范围内采矿,对非法进入其矿区范围采矿者,采矿人有权请求停止开采、赔偿相应的损失;3)采矿权人对其开采所得的矿产品有权向他人销售;但《矿产资源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4)采矿权人有权转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公司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另外,采矿权人还应承担对应的义务。例如,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应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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