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如何“去地方化”
时间: 2024-11-01 22:05:41 | 作者: 精细筛分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决定》的要求制定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建议,并制定落实改革部署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其中最受瞩目的是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改革构想公开回应了多年来学界及社会舆论要求司法“去地方化”的呼声,获得了一致的赞誉和好评。
一片“喝彩”过后,更多理性思考也开始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预期效果?我们的物质条件、人员素质、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是否有足够的准备来适应司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和转变?还有多少支撑新体制运行的机制、制度问题是需要我们去破解和设计?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程雷。他表示,《决定》中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将是一项大工程,“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具体如何实施,还存在制度上的瓶颈。
中国青年报:《决定》公布后,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在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着力,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你怎样看《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
程雷:确实如此,近年来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慢慢的变成了司法机关的痼疾,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两大问题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逐步降低。以上问题至少可以表现三个典型的社会现象:“信访不信法”、“权力案、关系案、金钱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冤假错案连续出现。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通过改革才能适应整体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并非地方党委、政府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检察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决定》中提出的这两项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
程雷: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一问题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两院组织法”)进一步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法院、检察院的其他主要组成人员。
这些规定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事权授权给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使,加之“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事实上形成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权与财权掌握在地方。伴随着中央与地方统一与分权的变化态势以及事实上地方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导致审判权和检察权地方化的因素逐步增多,审判权和检察权受制于地方暴露出的问题慢慢的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