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周平:身份: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机制
时间: 2024-11-10 23:06:52 | 作者: 精细筛分
将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落实到个体时会发现,个体的人是在一个给定的人身位置上发挥作用的。这样的人身位置由特定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以“身份”概念来加以描述。社会在演变的过程中,由于治理的需要而确立社会成员的身份,从而将其塑造成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而发挥作用。回顾历史能够正常的看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公民身份、王朝国家中的臣民身份以及民族国家体制所要求的国民身份,皆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被塑造,由此形成的身份及其相应的机制又对城邦体制、王朝国家体制及民族国家体制形成支撑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欧美国家出现的由主观认同所确定的身份,对国民身份形成了侵蚀并弱化了其民族国家体制的现象,又从另外一个特定的侧面表明了国民身份对民族国家体制的支撑性作用。这样的现实表明,身份是一种基础性的社会政治机制,也是国家体制、社会体制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度。
人类发挥作用并创造历史的基本单元是个体的人。个体的人依照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所形成的属性,遵守相应的规范而行为,从而成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而要厘清具体的人的社会行为,尤其是确定其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和属性,“身份”便成为不可避免的基本概念。舍弃“身份”概念,就无法简明地说明这个重要的问题。前些年,国内学术界对“公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引发了对“公民身份”的讨论,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将身份问题带入学术讨论的视野。最近这十多年来,从国外引入的“identity”一词被译为“身份”以后,在国内学术讨论和论述中被普遍的应用。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以美国国民身份问题为核心概念的《我们是谁?》一书在国内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又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凸显了这样的“身份”概念以及以此来描述和分析的各种身份问题,从而使得身份问题成为学术研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身份政治:对尊严与认同的渴求》一书在国内翻译出版,则逐步推动了学术界对身份问题的关注。我本人也从民族国家的构建以及其中的民族构建的角度,对国民身份进行了一定的讨论。
目前对身份的关注和研究虽然普遍的使用“身份”概念,但不同的学者对身份的认知却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各自所使用“身份”概念的涵义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大体来看,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径:一种路径是把身份界定为在社会中形成并确定的基本规范,进而研究身份的机制及其功能或影响;另一种路径是把身份界定为主观认定的性质和地位,进而研究怎么样通过认同而形成身份,并依据身份而分配权利。前者把身份看作社会中形成的一种机制,身份是客观性的存在;后者则将身份看作主观认同而确定的地位,身份被认为是主观性的存在。不同的身份认知导致了完全不同的研究路径和学术理路,其所产生的知识成果也大相径庭。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身份的主观性界定以及遵循这样的逻辑所确立的研究思路中,“身份”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意识形态性质的概念,由此产生的知识成果和观念成果,更是把身份导向一种以主观认同为圭臬的聚族现象,促使人类历史进程中逐渐积淀下来的身份的社会组织和协调功能逐渐地从其中淡出。
然而,回溯人类历史能够正常的看到,身份不过是为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创制的一种社会机制;身份机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处于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在社会对个体属性和地位的塑造,以及社会对个体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塑造个体性的社会行动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无法替代的作用。不仅如此,特定的身份的形成,对于社会变革的萌生以及国家和社会的组织,皆具备极其重大作用。从总体上看,身份的形成具有必然性,身份实际上发挥着基础性社会政治机制的作用。因此,从身份的形成或塑造切入,就可以从一个底层逻辑的角度,对社会尤其是新的社会政治结构的构建和运行,做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在对社会进行认知或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关于社会的多种定义或解释,但归根到底看,社会就是由众多个体的人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人类共同体。人类只能以这样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社会因此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式。个体的人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当中才能生存、发展并发挥作用,其本质属性便形成于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具有不一样的存在形态。人类社会创造了国家这样的治理方式以后,由国家来管理或治理的社会便成为描述和分析的主要对象,因而成为社会的基本样态。在国家范围内根据行政区域界定的社会,以及以某种自然形态存在的社会,被界定为次级社会。在国家社会或次级社会中存在的个体的人,则被描述为国家或社会的人口。不过,这些以社会人口形式存在的个体的人并不是抽象的存在;他所处的社会关系不仅塑造了他的本质属性,特定的社会关系也确定了不同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和深化这样的社会关系内涵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丰富着在其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又确定了个体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以及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和一定要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社会成员个体由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人身地位,就是其身份。而确定个体身份的这样一套关系模式,则构成社会的身份机制。这样的社会身份机制,进一步细化了个体人的社会属性。不同的社会及社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的身份机制及具体的身份形态就不同,所塑造的社会行动者也不相同。
回溯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会发现,身份作为一种社会机制是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进程中逐渐萌生并稳定下来的,它的形成与社会两种机制的形成直接相关:一是社会的分工,二是社会的治理。在社会分工不仅出现于生产的不相同的领域,还出现于由于众多人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社会互动的各个层面时,一个人或社会成员具有什么属性,在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待遇),遵守怎样的行为规范等问题,就逐渐出现并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这样的社会条件及其需要,相应的规则、机制便逐步地形成或建立了起来。身份,就是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政治机制。
具体来说,在社会具备了少数的人口和一定的规模,并稳定于某个特定的地域以后,尤其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超越血缘关系的条件下,为建立和保障这样的社会得以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对所有社会成员或个体进行影响和制约的公共权力开始产生,公共权力为维持自己的有效性还建立了暴力组织。这样一套通过公共权力的构建而对社会进行干预、调节和控制的机制,就构成了对社会的管理或治理的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治机制。当这样的政治机制建立有组织的暴力来支撑公共权力,超越血缘关系而按地域来划分居民,并通过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而对地域性的社会来管理,国家便出现了。对社会来管理或治理的政治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进一步强化了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并遵守相应规范的机制的构建,并使这样的机制内嵌于社会的管理或治理机制当中。
这样一套在社会中逐渐形成,通过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个体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的规范,就成为社会的身份机制。通过身份机制的作用,个人在复杂的社会中有了明确的属性和地位以及一定要遵循的基本规范。不过,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并不是单一的或非此即彼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并不断地演变,社会中形成、塑造人的属性和地位的规范多种多样且同时并存,从而为社会人口塑造了多种多样的身份。首先,个体与管理社会的权威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的人身位置,就构成了社会政治身份,从而有了臣民、国民等具体的身份,这样的身份在社会身份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层面。其次,通过特定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的个人在该领域的人身位置,就构成了次级社会政治身份,形成了官职身份、族性身份等身份形式。再次,由于特定职业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的个人的人身位置,就构成职业身份,从而形成了士、农、工、商等具体的职业性身份。最后,个体在家庭(家族)等社会生活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确定的人身位置,构成了家庭(家族)身份,形成父亲、母亲、族长等具体的身份。
作为一种社会机制的社会政治身份,为满足社会的需要而逐步形成,自身却一直处在一种自发、自在的状态。当被大家意识到并主动加以利用的时候,它们便凸显了出来并促成相应的叙事的形成。这样的情形在中西方的历史上都出现过。西方历史上身份被意识到并加以利用的典型形态,是古希腊时期城邦政治中的公民身份的构建。古希腊时期的公民,就是在城邦生活中确立起来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它突出了人们在城邦中的一种资格。具体来说,古希腊的“公民资格始终意味着这样一种参与政治的权利,只是参与的程度不一样罢了。”公民就是那些“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们。”而在中国,不仅在先秦时期形成了臣民的观念,而且经由个体对诸侯国王的依附关系而实际地确立了臣民身份。在这样的基础或条件下,关于城邦公民以及诸侯国的臣民的记载、论述便见诸文献,关于这些特定身份的叙事也逐渐形成。
多样性的身份在跟着社会的需要而逐步构建起来以后,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存在;相反,在适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它们通过持续的互动乃至碰撞而形成了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完整的结构。人类社会由于创造了国家这样的治理形式而进入国家时代以后,社会由某种国家政权来进行治理,从而形成了区别于自然社会的国家社会。在这样的国家社会中,国家政权成了社会政治权利的渊薮,社会成员个体在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中形成的身份,也就具有突出的政治属性,成为社会政治身份。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塑造了社会个体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他在社会中的基本位置,因而构成了基础性的身份。别的类型的身份,如在政治体系或治理体系中的身份,构成了次级政治身份。人们在社会分工中形成的工作性质的身份,则构成了人们的职业身份。如此一来,社会中形成的各种身份便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从而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结构和层次的复杂结构,构建了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身份体系。
每个社会都有一个复杂的身份体系。从发展的过程或趋势来看,社会身份体系的复杂性总是随着社会关系复杂性的增加而慢慢地加强。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是单向度的存在,而是具有多种身份的复杂存在,或者说,一定要通过多种身份来确定其在社会中的位置和属性。这也进一步证明,人的本质并不简单,体现着特定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不过,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同阶段,或处于同一时间段的不同社会中,人的社会身份的结构和内容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民族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直接相关。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身份,其所处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也会为其打上深深的烙印,使它们在具有相同的基本特征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而便导致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另外的一种机制与身份机制紧密相关且极其相似,并常常与身份机制相混淆,这就是角色机制。然而,这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并存在本质性的差异。身份表示社会个体在一个较为广阔的社会环境中,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的人身位置,并关联着一定的社会待遇;角色则是在一个具体的场景中因对社会个体发挥作用的不同期待而确定,表现为一套行为模式。因此,身份机制与角色机制尽管存在着相似性,但却不是同一种机制。当然,二者之间也互不排斥,还常常重叠存在,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体在不同的具体场景中扮演不一样的角色,从而形成重叠关系。
对于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身份具有十分重要和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个人来说,任何一个人都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通过种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自己的人身位置,遵循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因此,一个人的身份就表明了他是怎样的人,具有什么样的属性、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怎样的待遇以及遵循怎样的行为规范,任何一个人都按这样的一套规范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身份尤其是基础性的社会政治身份,将个人塑造成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使其作为一个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对于社会来说,社会由众多的个人组成,但组成社会的个人并不是孤立的存在,每个人都在社会中拥有特定的身份,通过身份机制而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确定自己的人身位置,并在此位置上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从而通过身份机制而镶嵌于社会有机体之中;另一方面,社会的各种机制,包括政治机制、国家体制,又都关联着一定的身份,尤其是基础性的社会政治身份,其建立和运行都依赖特定社会政治身份的存在和有效运行,它们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嵌入、相互影响的关系。特定的社会政治身份,构成了社会组织、政治组织构建的基础。因此,身份在社会的治理和运行中不可或缺,忽略或抛开身份这样的机制,或回避了这样的观察角度,就难以对各种社会政治构建进行相对有效和充分的说明。
对人类历史上所形成的各种身份及其演变进行追溯,是身份研究必然涉及的问题。从整体看来,古希腊时期内涵丰富和深远影响的公民身份,是西方国家早期身份体制的典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中国先秦时期在分封制的体制框架中形成的臣民身份,则是一种堪与古希腊城邦体制中的公民身份媲美的身份体制。因此,古希腊公民身份的形成和古罗马公民身份的继承,以及中国先秦时期的臣民身份的形成和运行,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这些身份体制与当时国家体制的构建和运行之间关系的研究,也是对这些历史上具备极其重大影响的国家体制进行研究的重要角度,笔者准备专门撰文加以分析。
不过,从历史上形成的身份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国家体制机制产生影响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关注的是王朝国家体制中塑造和巩固的臣民身份。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王朝国家都在历史上长期和普遍地存在过。在此框架中发挥作用的臣民身份,形成的过程完整,自身的体制完备,发挥的功能突出,与王朝国家体制的联系直接而密切。而且,最早在欧洲历史上形成,并对取代王朝国家的民族国家构建具有奠基意义的国民身份,也直接由这样的臣民身份演变而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采取民族国家体制,大都伴随着一个将人口的臣民身份转化为国民身份的过程。因此,对王朝国家的臣民身份形成过程的梳理和分析,尤其是对欧洲国家臣民身份形成的追溯,就成为身份问题研究必须着重关注的部分,也是对今天具有全球意义的国民身份做全面认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对欧洲尤其是西欧的王朝国家体制及其对臣民身份的塑造过程,以及这种过程对民族(nation)形成的影响进行考察,必须对罗马帝国的统治及其推行的罗马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忽略了罗马化对欧洲人口形态的影响,就难以将欧洲的臣民身份的形成说清楚。在欧洲的历史上,“到公元前1世纪末为止,罗马已经把它的势力范围扩展到了整个地中海海湾和高卢地区”。罗马帝国对地中海沿岸的统治,以及以对社会和文化全面改造为主要内容的罗马化,对这一区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产生了“刨削式”的影响。恩格斯就关注到了这一点,并特别指出,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罗马的世界统治的刨子,刨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区已经有数百年之久·.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不复存在,他们都变成罗马人了。”然而,罗马帝国对欧洲的统治历经数百年后却中断了,欧洲随即进入中世纪时代。的确,欧洲的“中世纪开始于5世纪下半叶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与野蛮世界(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斯拉夫人)的相遇是西欧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深刻变革的开端,这开启了中世纪时代。”欧洲的王朝国家的构建及其所促成的臣民身份的塑造,都是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对于臣民身份的塑造来说,这样的历史条件尤其是人口属性的同质化,具有历史基础和逻辑起点的双重意义。
从当时的情况看,“罗马灭亡之后,在西欧的广阔空间中形成了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督教世界。···一方面是林林总总的封建邦国,另一方面又是凌驾于这些邦国之上的一统权威——教皇,罗马教皇成为整个西欧社会的无上权威。教皇把这些大小邦国联结而成为一统的基督教世界。”于是,“整个西欧是一个天主教大世界,没有国界,不须关防,只有大大小小的封建领地,每块领地上领主对农奴实行经济权、政治权和司法权。国王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他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他是贵族中的第一人,是一群贵族之首。”这样“一个天主教大世界,没有‘国家’,只有‘领地’,这就是中世纪的状况。”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王权、教权、贵族、民众这几种持续存在的社会政治力量直接而频密地互动。
在基督教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基督教也“把整个封建的西欧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尘世间的每个人都是上帝的信徒或子民,都服从并效忠于上帝。因此,经过罗马化而实现了同质性的社会人口,在上帝面前又以原子式个体的方式存在,从而组成了社会的大众。这样的人口个体在与王权、教权和贵族的互动中,由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了不同的身份。首先,这里的个体的人往往在一个国王的率领下,采取集体行动来维护王国的利益,并受到了国王的庇护,因而便与之形成以庇护和效忠为核心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而确定个体相对于国王的臣服地位,从而成为国王的臣民。其次,这样的个体又形成对于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了贵族的附庸或农奴。最后,这样的个体又是某个教区的基督教信徒,并因此而受到教会不同方式的控制,形成了对教会或教权的依附,从而确立了个体的信徒地位或身份。如此一来,社会人口的个体尤其是普通民众,往往都会处于多种权利义务关系中,从而形成并拥有多种身份。因此,一个人既是国王的臣民,又是某个贵族的附庸或农奴,同时还是某个教区或教会管辖下的信徒。
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在时间推移中的一直在变化,中世纪长期存在的王权、教权、贵族和民众四种力量,尤其是王权、教权和贵族在互动中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王权的持续走强。在各个王国内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的推动下,尤其是在王国内部不一样的区域间的联系加强,以及各个王国间的竞争和冲突持续不断的增加的外部压力下,通过一种占统治地位的世俗权力来为社会建立秩序和维持秩序的必要性前所未有地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王权便逐渐增强。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并指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依赖王权,正像王权依赖它们一样。”与此同时,教权和贵族的权力则日渐式微,并慢慢的变成为王权之下或依附于王权的次级社会政治权力。在此过程中,王朝国家也逐渐演变为绝对主义国家。“在绝对主义的体制下,尽管绝大多数臣民仍然像以往一样地生活,但国家已开始更具‘金字塔’的特征。”
随着王朝国家框架内以王权为代表或表征的国家(中央)权力的不断强化,社会个体与王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日渐明显和突出,并成为王朝国家体制内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那种曾经若明若暗并受到教权和贵族挑战的臣民身份,进一步地明晰起来,从而成为王朝国家框架内最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曾经的人口个体在与教权、贵族的互动关系中确立的社会政治身份尽管任旧存在,但都成为在臣民身份基础上形成并发挥功能的次级社会政治身份。
在王朝国家进一步朝着绝对主义演变的过程中,臣民身份也慢慢的变成为普遍、统一的同质性社会政治身份,因而便超出了教区和封地的地域限制,在社会身份上形成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去地域化和去依附化,臣民成为一种全国性的社会政治身份,或是说典型性的社会政治身份。18世纪的《约翰逊词典》就对“臣民”有专门的解释,并其将界定为“一人处于另一人的统治之下,与统治者相对”,其所举例句也强调“臣民”对国王的义务。与此同时,在这样的身份关系中还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礼仪,甚至形成了某种权利边界,从而使臣民不仅享有受到国王保护的整体权利,也有自己具体的个人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描述,就是其具体的表现。
王权的慢慢地增加,不仅逐渐增强了王朝国家的统治功能,而且促进了王朝国家的经济、财政、金融、行政、法律、文化、语言和战争动员能力的构建和发展,进而培育和促进了王朝国家自身的整体性和整合性能力。于是,这样一种日渐增强的王朝国家,就对王朝统治范围内具有臣民身份的人口进行持续的整合,促进了臣民人口的整合,从而推动王朝国家范围内具有相当程度同质性的臣民人口的整体化进程。这样一种在王朝国家框架内形成的人口的整体,就是恩格斯说的“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从而构成了欧洲国家近代民族形成的一个基础性环节。
中国在王朝国家体制下,也形成了与欧洲大体相同的臣民身份,但中国历史上臣民身份的形成要比欧洲早得多。中国具有悠久的国家发展史,其国家形态的演变也具有自己的特点。秦统一六国后建立的高度集权的中央王朝统治体系,已经是典型的王朝国家。皇帝为代表的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权,是王朝国家范围内最大的权利根源或渊薮,皇帝之外的所有人都处于与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互动之中,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皇帝之外的所有人都具有了由此确定的臣民身份。在这样的一种体制性的身份框架下,差异性极强的各个地方,由于“皇权不下乡”所造成的乡村或村社的自治,又导致了这样一个更小范围社会中的具体的身份,如村民、家族成员等,为更小范围的社会生活提供支持。这便造成了一种二重化的身份体制,一种原因是全国范围的臣民身份,另一方面是更小范围内的村民、家族成员的身份。这样的复杂的身份,在辛亥革命后的人口国民化的过程中才逐渐改变,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社会政治身份。
随着臣民身份在王朝国家体制内形成和成熟,具有同样臣民身份的人口在王朝国家的框架内整合而成的民族(nation),就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演变成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王权朝着集中、增强和绝对化方向的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民族与王权的张力也在孕育、增强并最终爆发,从而对国家政权体制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促成了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
臣民身份在王朝国家的框架下形成,由王朝国家的体制所塑造、充实和巩固。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臣民的个体权利也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存在,因此便有了臣民的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描述。在这样的社会权利结构的背景下,王权的集中和增强势必导致臣民与王权之间张力的形成和增强。在众多臣民整合为整体即民族(nation)的过程中,由个体凝聚成的整体——民族(nation)也逐渐地突出了起来,尤其是这样的整体性被人们意识到的情况下,臣民个体争取权利的斗争诉诸民族的整体性力量也就不可避免。
这样的矛盾终于在历史发展的特定条件凸显了出来。本就有明确权利意识的英国人,在议会1628年提出的“权利请愿书”中就显现了诉诸民族整体力量的苗头;在1688年光荣革命中,更是利用来自荷兰的执政威廉亲王要就任英国国王的契机,迫使其接受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并使其承诺尊重“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传统,和人民享有的“真正的、古老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宣誓“按照国会批准的法令以及同样形成的法律和惯例实行统治”。以这样的方式解决当时面临的矛盾以后,国家主权就“无可挽回地从国王一边转到议会一边”,从而成为“议会与国王权力关系史上的决定性转折点”。由于议会代表民族拥有国家的主权,其对主权的拥有又通过一套体制机制而实现,因此也就导致了民族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于是,“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并且,“英国的制度很快成为欧洲各国效仿的对象”。
英国人创建了民族国家体制,却未意识到这项创举的历史意义,不仅未对民族国家体制进行完整的论述,也未将其法制化。这项工作是由法国大革命完成的。一百多年后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明确地举起了民族的旗帜,以国民议会的名义夺取了国家的主权之后,还经由《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只有由国民组成的民族才能是国家主权的真正拥有者,“把民族(nation)确立为集体认同,把公民权和民族主权确定为法兰西民族认同的基础”,于是就把民族国家“宪法性”、法制化了,从而把民族国家确立为一种正式的国家体制。
民族国家取代王朝国家之后,原先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塑造人口社会政治身份的机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国家的主权由国王占有转变为民族拥有,以及王朝国家变成了民族国家的情况下,依附于国王或王权的臣民身份就失去了合理性和体制依托,社会人口的臣民身份也随之丧失并需要对人的身份进行新的塑造。在人口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形成的新的社会政治身份,就成为与臣民身份具有本质区别的国民身份。
如果说,经由国家主权由“王有”到“民有”的转变,民族国家实现了对王朝国家的取代,使长期存在的臣民身份从体制上转变为国民身份,为国民身份的形成或塑造提供了逻辑起点或体制框架,以此来实现了国民身份的逻辑性塑造的话,那么,民族国家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将“主权在民”的国家伦理落实到国家的体制机制之中的过程,则对国民身份进行了现实性的塑造,从而充实了国民身份的内涵,使其成为在社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政治身份。
纵观人类历史,国家作为一种以特殊公共权力为支撑的统治或治理体系,在社会的基础上形成并对社会进行统治或治理,因而与社会形成了一种二元性的关系,并在持续的互动中具有了国家行为体的内涵。于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便具有了伦理的意义。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国家政权,它的建立和运行总是遵循或体现出某种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此彰显政权的本质和行为的基本取向。这样一套国家政权遵循并体现自身本质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就成了国家的基本伦理。国家伦理体现着国家的本质,也从根本上对国家的行为形成规约。同时,国家伦理也是对不同体制或类型的国家进行认知和描述的重要角度。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在实现国家主权由“王有”到“民有”转变的同时,也构建起了完全不同于王朝国家的国家伦理。
民族国家为了体现其国家伦理并有效地承担和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构建一套体现“主权在民”国家伦理的体制机制。从这个意义看,民族国家就体现为一套完全不同于王朝国家的体制机制。为了把“主权在民”原则落到实处,体现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民族国家的体制机制构建就以一元性国民权利为基础。尽管不同国家的体制机制的构建方式及其最后结果有很大的区别,但都不同程度、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了国民权利的基础性作用。这样的体制构建及其所促成的国家体制机制性民主的发展,以及基于国民权利的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则进一步凸显和强化了一元性国民权利的意义。
因此,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步建立,一种体现主权在民伦理精神和原则的体制机制跟着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丰富,国民权利也得到不断地充实和丰富,其内容涉及政治性权利、经济性权利、社会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以及海外领事保护权利,等等。如此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国民权利的形成和充实,不仅从多个侧面体现了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逐步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的国民身份体制,形成了人类有史以来内容最为丰富的社会政治身份。
民族国家在以一元性国民权利为基础而构建自己的体制机制的过程,巩固了国民身份的地位,丰富了国民身份的内涵,还导致了国民身份与民族国家体制的相互嵌入,它们各自的内涵、属性和特点都要通过对方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因此,民族国家的体制机制便与国民身份形成了一种结构的关系。民族国家的体制机制的构建及其稳定有效的运行,皆要以国民身份的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为前提。这也是欧洲以外的其他几个国家构建民族国家都必须以国民身份塑造过程为基础的最终的原因之所在。如果缺乏有效的人口国民化过程来塑造国民身份,欧洲以外效仿民族国家体制的国家,就无法有效地构建起民族国家体制。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如果国民身份受到侵蚀,国家的体制机制失灵现象就难以避免。
民族国家这样一种内在的机制性结构也再次表明,对民族国家作简单化和望文生义的解释,以及把表达民族主义理论核心诉求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论述当作民族国家的定义,必然背离民族国家的本质,是对民族国家的误读或误解。的确,民族国家具有民族的属性和表征,欧洲最早出现的民族国家也都具有一个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外部特征,但从国家形态演进的进程来看,民族国家就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形态或国家体制;从其本质内涵来看,民族国家的核心在国家,民族性只是次级属性。也就是说,民族国家是国家的主权由民族拥有的国家体制,表现为一套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而建立起来并体现着“主权在民”的国家伦理的体制机制。民族国家由于在全世界内被广泛接受,成了今天全球主导性的国家形态,进而成为现代国家的典型形式。
民族国家体制机制的逐步建立,以及由此促进的国民身份的巩固和丰富,又为国家其他社会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条件,包括国民身份的巩固对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的促进,进而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巨大的力量,促进其综合国力逐渐增强,因而便产生了示范性效应。于是,西方逐渐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构建了现代国家、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进而实现了现代化。随后,世界上更多的国家也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民族国家在被越来越多接受和效仿的过程中逐渐地遍及全世界,民族国家也因为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主导性国家形态而被界定为现代国家。在民族国家体制因为被世界上众多的国家采纳而实现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与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的国民身份也被广泛效仿而构建起来。如此一来,国民身份便成为全世界或具有全球意义的社会政治身份。
然而,尽管国民身份是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但仍有一些国家在政治用语或法律用语中使用“公民”概念指称其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而不使用“国民”概念。这也是这些国家国民身份模糊的重要原因。自从古希腊创制“公民”概念以来,“公民”概念皆指一种具有特定权利义务的社会政治身份,但其“公民”之“公”的内涵却因时而变。古希腊时期的“公”为城邦之“公”,其“公民”乃城邦公民;罗马帝国时期的“公”为帝国之“公”,其“公民”为罗马公民;现代国家之“公”为国家之“公”,其“公民”就是国家公民。这样的国家“公民”,不过是“国民”的另外一种表述,即以“公民”概念来表述的国民身份。由此来看,现代国家的“公民”实质上与“国民”无异,不过是以“公民”概念来表达的国民或国民身份而已。
在民族国家成为现代国家之典型形态,国民身份成为全世界意义的社会政治身份并对不同国家的社会和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同时,20世纪末以来欧美国家又在国民身份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以认同为核心的次级社会政治身份。这样一种具有新的内涵的社会政治身份构建起来之后,影响便愈来愈普遍和突出。这样以认同为核心的身份,为民族国家时代的社会身份机制增加了丰富性和复杂性;同时,这样的身份及其对国民身份的实质性影响,又使这些国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
此种以认同为核心的身份,以“identity”来表达,因而与identity一词的凸显以及“身份”内涵 的形成直接相关。Identity 的词根是拉丁文idem,意为 the same,表示事物之间的同一性、一致性。20世纪上叶,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将这一概念引入自己的研究,用以描述“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于是,identity逐渐被作为“认同”概念而加以使用。随着弗洛伊德学说影响的扩大,“认同”(identity)也被其他学科纷纷采用。政治学就在将其作为“认同”概念引入后,开拓了国家认同的研究领域,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凸显了“认同”概念的意义。随后,“认同”概念的运用便日渐广泛,以至于“不论怎么反对它,我们仍旧是甩不开它。”
然而,“identity”这样一个表达A与B之间同一性的概念,本来并不具有确定人口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进而引申出享有权利的身份的涵义,但在特定的社会运动的推动下便逐渐获得或者说被赋予了身份的涵义,进而转化成为社会政治概念,并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具有特殊性取向的少数人群体及族性群体争取承认的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后期,在个性自由观念鼓舞下,具有特殊性取向的少数人群体,为了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尊严,便以“identity”为口号来争取社会的承认,从而掀起了LGBT(性少数群体)运动。这样的运动,因得到相关理论以及秉持相同意识形态的政党的全力支持而具有活力并获得了发展的动力。LGBT运动的核心目标是通过identity而确立此类少数人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获得或享有特定的社会政治权利,实际上的意思就是要获得由此形成的社会身份。在此运动的不断演变尤其是其影响逐步扩大的背景下,这样的群体也逐步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并确立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强化了“identity”的“身份”涵义。因此,社会心理学家亨利·泰费尔(Henri Tajfel)将身份定义为:“个人对从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认知,并且群体成员资格对其具有情感和价值意义。”
Identity 获得身份的涵义,尤其是其身份涵义的巩固和充实,还与族性身份的形成及影响的扩大直接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持续推进的全球化,促成了人口跨国流动的常态化和规模化。因此,长期作为人口跨国移动主要目的地的西方国家,不仅移民人口持续增加,而且代际积累的厚实程度也在增加。在此背景下,移民人口就逐渐地诉诸母国的历史和文化而塑造自己的族性,并以族性为基础而聚众成族,各种基于认同(identity)而形成的理论和思潮为这样的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于是,基于族性而凝聚起来的群体逐渐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社会中享有了一定的地位,从而进一步地充实了identity的身份内涵。如此一来,种类非常之多且涉及人口广泛的族性群体的身份意义得到了凸显。
这两个运动和其他类似运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处于少数地位的人群要求获得认同和尊严,核心诉求是他们的尊严获得更多的人或整个社会的承认,从而以这样的方式来确立自己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这样的运动或力量在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不仅广泛援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来论证其诉求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还促进了相应理论的形成,尤其是得到了差异政治、承认政治理论的支持。具有同样政治倾向的政党更是充分的利用了这一点,通过给予其支持来争取这些群体的选票。在这一系列因素的积极促进之下,相应的政治正确也逐渐形成,并扩大了这样一种以“identity”为核心的运动和思想的社会影响。在此情况下,“身份”涵义慢慢的变多地注入“identity”概念之中,导致了“identity”由认知性概念向社会政治概念的转化,具有了突出的意识形态意涵,进而又促成了很多类型的身份政治的兴起。身份政治也一度成为欧美许多国家最具影响的政治现象。于是,在“身份政治催生了政治正确”,进而又导致“新的身份不断被发现”的循环中,“identity”的“身份”涵义进一步地被充实和固化,以至于人们一谈到身份问题便自然而然地指向"identity"。
这样的身份与前述社会政治身份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此前的社会政治身份,在社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形成并充实了内涵,表明的是社会个体在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人身位置,并且因为由特定的社会关系确定而具有客观性,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而identity意义上的身份,则是通过自我的主观认定而构建,具有突出的主观性。塞缪尔·亨廷顿说得十分清楚:“Identity由自我界定”,并进一步认定:“Identity是想象出来的自我”。弗朗西斯·福山也认为,这样的“身份之所以出现,首先是由于人真正的内在自我有别于社会规则规范的外部世界,且外部世界对内在自我的价值或尊严不予恰当承认。”这样的情况表明,由“identity”而确立的身份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身份机制。如果说经由特定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的身份是客观身份的话,这样一种经由主观认同而构建的身份则为主观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主观性的身份形成后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其影响还在继续扩大之中。这样的影响不仅存在于社会政治领域,而且迅速地扩展到社会的别的方面。这样的身份和身份政治也很快就传入了中国,相关理论在少数人群体权利的论述和研究中得到了广泛援引,并对相关的研究和理论论述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这样的主观性身份的形成,不可避免地造成两个实际的后果:一是对民族国家框架内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国民身份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不仅使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受到限制或干扰,也使国民身份机制的功能受到侵蚀,从而使社会政治身份机制更为复杂;二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身份机制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与国民身份纠缠在一起,对其所处社会及其政治体制造成了深刻而严重的影响。
不过,这样的主观性身份尽管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客观性身份尤其是基础性的国民身份造成了侵蚀,但客观性的国民身份仍然在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毕竟,国民身份是随着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而形成的,并且与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体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之形成了逻辑性和结构性的关系,是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体制构建的基础。对于现代国家以及现代社会来说,国民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正是由于有了国民身份的支持,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的体制机制才能够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由自我认同而构建的主观性身份则属于群体性身份,是在基础性身份之上的次级社会政治身份。
由于以主观认同为核心的群体身份的增添,尤其是随着这样的身份在欧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造成的影响的扩大和深化,民族国家的身份体制和机制被注入了新的强大因素而增加了复杂性,国民身份受到侵蚀和功能弱化的问题已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国民身份本身的弱化,又导致了民族国家体制的支撑机制的弱化,从而使得民族国家体制机制失灵的问题在欧美国家逐渐出现并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日渐突出的主观性身份,即群体化的认同性身份正在社会政治层面掀起一系列社会运动,对社会稳定、政治的极化等造成深刻影响,使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更为复杂,并成为欧美国家社会分化的重要原因。
另外,这样的身份机制及其影响的不断发挥,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形成的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身份的身份体制演变方式,使社会身份的演变进程具有了新的特点。如果主观性身份的构建继续增强,并且这样的影响更突出的话,社会身份的形成和演变机制有可能形成新的规律。而且,处于底层逻辑上的身份机制的此种变化,又将对未来的社会建构、政治建构乃至整个政治框架和社会体系造成新的塑造性影响。尤其是社会身份的异质化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其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生成提供土壤和条件的问题就凸显出来。目前还无法对这样的身份以及国民身份的演变做出准确的预测,但这的确给现代国家的身份机制及其建设造成了严峻的挑战,并对社会政治身份机制的演进造成了深刻影响。因此,对这样的社会身份层面的变化视而不见或置若罔闻,就不仅无法对现代国家体制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解释,而且会错失根据形势变化而采取比较有效方式来改进社会身份机制,进而促进民族国家即现代国家建设。
在身份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当下,通过对身份问题的追溯和梳理便会发现,身份不仅表明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而且是社会在运行中形成的一种基本的机制,在社会历史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由身份机制这样一个特定的角度,就能对很多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给出一种底层逻辑意义上的解释。
首先,社会由人组成,但组成社会的人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个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确定了处于其中的个人在社会中的人身位置,而且促成了相关行为规范的构建并具有规约作用。因此,处于这样的具体的关系中的人,成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是真正具有能动性的社会个体。而这样一套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形成的确定个体的人的社会位置的规范和机制,便是社会的身份机制。不同的社会形成的身份不一样。这样的身份机制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自然形成并发挥作用,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其次,在复杂而有机的社会结构中,身份机制处于社会的深层结构之中,因而是一种“水面之下”的存在。但是,社会的整个结构和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以及各种社会政治伦理,皆以身份机制为基础;尤其是社会中各种以个体的人为基础的权利体系的构建,皆以身份所形成和规约的个体权利为基础。因此,身份尤其是基础性的社会政治身份,在社会的构建、稳定、治理和运行中均发挥着基础性的影响,是一种底层逻辑结构中的关键性机制。如果说国家体制、社会体制是一座大厦的话,作为社会机制的身份就是构建大厦的基石。因此,不论社会政治结构的研究,还是优良社会的构建,均不可以忽视身份的意义。
再次,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以及现代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演变为后现代社会的背景下,身份机制不断地获得新的内容,从而形成自己的时代特征,并在特定意识形态的影响下而体现出慢慢的变多的能动性和自我构建的特征。尤其是以identity为特征的主观性社会身份出现以后,社会身份的主观认定和自我构建就愈加突出,不仅对历史上长期延续的身份机制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而且导致了社会身份机制复杂性的持续增强,并使社会身份机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社会身份的此种变化,反过来又对相关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以及社会的结构和稳定造成深刻的影响。最后,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进程中,身份机制不可避免地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身份机制演变中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主观性身份所促成的社会身份的异质性,又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就凸显了一个需要我们来关注的问题,即构建一个良性和有品质的社会身份体制机制,应该成为社会政治建设的重要选择。社会身份演变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尤其是在西方国家的主观性身份影响广泛传播的情况下,在社会身份问题上不被流行的意识形态观念所干扰,并在社会身份构建中做出理性和正确的选择,是一个具有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将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