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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专栏」刑事二审案件也应实行庭审实质化

「韩旭专栏」刑事二审案件也应实行庭审实质化

时间: 2025-04-25 03:23:54 |   作者: 精细筛分

  庭审实质化,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法庭辩论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长期以来,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还局限在一审庭审。即便刑事二审开庭率有所提高,也并非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结果,更大助推力是内部考核所致。刑事二审案件长期大面积书面审理,固然能大大的提升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二审法官的办案压力也相应减小。但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的实现都无法保障,甚至二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既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程序,具有吸纳不满和限制恣意的功能。开庭审理,并不代表被告人一定不被冤枉,但是如果不开庭审理,则被告人被冤枉的概率将极大的提升。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二审更应开庭审理,尤其是一审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

  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有违控辩平等的精神。控辩平等,也就是“平等武装”(fair play),要求控辩双方机会均等、权利平等、手段对等。然而,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则一般不开庭审理。这是控辩双方权利不平等的典型体现。

  将原则当作例外,将例外视为原则,“曲意解释和适用法律”,也是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原因所在。《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根据笔者对上述条款文本的字义解释,只要被告人对一审事实和证据认定提出异议,都必然影响定罪或者量刑,均应开庭审理。尤其是被告人声称自己无罪的案件,直接关涉指控罪名能否成立,更应让正义“在阳光下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二审开庭审理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更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以秘密、封闭和书面方式来进行审理,审判的公正性存疑,也给人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官官相护”的感觉。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之所以禁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事实问题进行请示汇报的制度,就为了使上下级法院回归正常的“审级监督”关系轨道。

  笔者前两年曾撰文《保障辩护权应先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做起》,现在仍坚持这一观点。刑事二审案件审理中,不少辩护人首先为争取法院开庭而斗争,这其实是在为争取辩护权而斗争,为争取在法庭上的“说话权”而斗争。让律师在二审法庭上说话“天塌不下来”,只有让被告人和辩护人说话才是保障辩护权的真正体现。连“话”都不让说,何谈辩护权保障?事实上:口头言词的方式比书面封闭的方式,更有助于防止错误,形成正确的裁判结论。律师直接向法官当面口头表达意见比提交一纸“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效果不知要好多少?此外,律师还担心提交的书面意见是否会被法官查阅或者认真查阅!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般认为,一审是基础,二审是救济,再审是例外。但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加之二审不单单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承担“全面审理”的职能。因此,不少被告人希望能够通过开庭审理“还自己一个公道”,他们都以为二审法院不太可能与自己所在地域存在千丝万缕联系,一定意义上能轻松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因而可以公正审理案件。这是不少二审被告人期待开庭审理的原因所在。而这种期待最基本、最原始的便是二审能够“开庭审理”。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正是彰显法官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机会。作为法官和法院,不应错失这一机会,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将庭审实质化改革主要聚焦于一审法院,其实在“全面审理”原则下,不可以忽视二审案件的审理实质化问题。以二审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倒逼”一审案件庭审实质化,不失为改革的一项可行之举。

  既然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的一项根本原则,司法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而直接言词便是司法的最基本规律。咱们不可以一方面说要参与和推动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在办案活动中又不遵循司法规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程序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无疑是一种“秘密审判”,其公正性令人浮想联翩!时至21世纪,又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还要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而审判还是秘密进行,这与上述我们致力于实现的目标格格不入。

  西方有一句著名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开庭审理方式。越是有重大社会影响、越是存在争议的案件,越应开庭审理,越应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以此消除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疑虑,重拾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直接言词原则的入法和实现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应该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在该目标到来前夕,能否在司法实践中率先一步,将成为司法公正重要的“试金石”。期待审判机关能够顺势而为,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支持司法改革,成为权利的坚强捍卫者和保护者。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中国报道【诵读中国】栏目副主编。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四川省十治人物、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被聘为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科评议专家、首届四川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委宣讲团成员、四川省反恐领导小组反恐法律专家、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特邀执法监督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 11 部(独著 7 部、合著 5 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00 余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刑事法学》全文转载 8 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及其以上课题 6 项,参与国家重大课题、重点课题 5 项;获得“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中国犯罪学十年优秀科研奖”、第十五、十六次、十八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7 项。

  多次为四川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会前学法进行专题讲座;常为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国内高等学校等进行习法治思想解读、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刑事辩护制度与技术、司法改革等专题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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