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的“猫腻”一定要引起警惕
时间: 2024-08-18 21:21:04 | 作者: 精细筛分
近日,廊坊市民警王某某在网上实名举报廊坊某司法医学鉴别判定中心主任。原来,2002年6月8日晚,王某某在执勤时对一辆大货车进行盘查,该车司机拒绝检查,驾车逃逸,致王某某被货车碾压受伤。2021年1月24日,这名司机被抓获归案。
2021年4月2日,廊坊某司法医学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二处)。 王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三处)。两次鉴定的差异较大,目前,廊坊市广阳区司法局已对王某某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抛开该事件不谈,其他一些事件也能证明,在社会各界十分信赖的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猫腻和黑幕。个别鉴别判定人员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做出违背事实的鉴别判定的结果,给受伤害一方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这是十分值得社会各界警惕的事。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能申请重新鉴定。我国《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鉴定领域尚没有建立起像法院审案那样,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等非常规范的程序。对于鉴别判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惩处也鲜有听说。因此,建议有关方面,建立由鉴定专家、法官、检察官和纪委人员组成的会审制度,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别判定的结果进行会审。对于鉴别判定的结果应终身追责,对明显有一定的问题的鉴定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