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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觉得无法鉴定时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

鉴定机构觉得无法鉴定时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

时间: 2024-08-21 02:49:33 |   作者: 精细筛分

  装修施工方给被告业主进行二次装修,装修到70%时,由于被告未给付任何工程款而停工,原告也因被告强行换锁而退出了装修现场。原告与被告无任何书面的装修合同,也无预算单、决算单等代表双方合意的证明材料,仅有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装修工程都交给你做了。中途也有原告发纸质合同,但被告并没有明确说同意,还有讨论预算单上的个别价款,关于个别材料价款的讨论,但都没有定论;再有,被告答应给工程款,但又没具体金额。在原告退场后,被告曾给付过10万元。现原告提请法院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无鉴定材料为由出具了无法鉴定的报告书,导致鉴定陷入僵局。原告仅有装修图纸(未经对方签字确认)以及装修前开发商的施工图纸、自行出具的结算书。这种情况下原告该怎么样应对?

  施工方除了装修图纸和自行出具的结算书没有一点其他的书面材料,鉴定机构以无鉴定材料为由出具了无法鉴定的报告书,这种情形下是否还有必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启动二次鉴定? (2019)最高法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四)关于案涉工程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以及相关质量上的问题修复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翔鹭石化公司虽提供证据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其已自行修复并产生费用,但均未得到中交烟台公司的确认。翔鹭石化公司为此申请对部分工程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对质量上的问题原因依法对外委托鉴定,但选定的鉴定机构均答复没有办法进行质量原因鉴定,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亦据此函复没有办法进行修复费用鉴定。因翔鹭石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即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亦无法确定质量上的问题原因及修复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对翔鹭石化公司主张的质量修复费用不予支持。”所以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般只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2018)最高法民申2134号民事裁定书中写道:“本案一审时,广通公司十堰分公司即申请对西采区爆破方量进行检验确定,但因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且施工现场已经渣山治理,鉴定机构两次无法鉴定并作出终止鉴定的意见。……鉴于广通公司十堰分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西采区爆破方量,原审法院依据双方都认可的广通公司十堰分公司使用炸药总量为619.148吨以及海西煤业公司中铁矿区作业流程显示爆破每立方米需使用0.34千克~0.4千克炸药量的标准,计算出东、西采区总爆破总量应在1,821,023.53立方米~1,547,870立方米之间。原审判决经比较认为,江涛公司自认的西采区1,339,634.3立方米爆破方量和双方 无争议的东采区爆破方量500,334.7立方米之和为1,839,969立方米,且该方量数与上述根据619.148吨炸药计算出的东、西采区总爆破方量接近,从而认定江涛公司所认可的西采区爆破方量数符合客观实际即广通公司十堰分公司西采区爆破方量应为1,339,634.3立方米。原审判决这一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无法鉴定的情形下,根据经验法则或是说按照生活常理作出了判断,最终支持了未充分举证一方的主张。所以法院作出裁决通常是考虑证据和常理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能够通过逻辑推理判断出结论,法院也会采纳。

  (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民事裁定书中写道:“通常来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做多元化的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建宁夏分公司申请委托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对中建宁夏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建设价格进行检验确定,后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于2016年12月23日以‘鉴定标的物中工程项目施工方较多,鉴定范围无法明确;提供检材中缺乏有力依据支持实际发生工程量和工程建设价格的评估的进行’为由,依据《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已于2016年5月1日废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终止鉴定。在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明确说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再行委托拥有相对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确定。或者在认为不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案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据此,原判决以无法鉴定为由认定中建宁夏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笔者之前承办过一个发生火灾后追偿损失的案件。顾问单位的仓库里存放了很多电缆线和集装箱,箱子里装有电表等设备和仪器。仓库旁边堆放了很多废旧电瓶车,现场有个师傅用电切割的时候点燃了电瓶车,烧毁了顾问单位所有的材料。申请鉴定火灾损失的时候,由于现场已经全部烧毁只剩下灰烬,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就是无法鉴定。最后法院根据当时估算的金额判定对方赔偿的数额,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支持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金额,这个结果虽然意外,但也是法院在综合评估了各项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作出的判决。回到本案例,当事人可以先对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的报告提出异议,再另行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如果实在无法鉴定,只能由举证方承担不利责任,但仍可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实际完成的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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