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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时间: 2024-09-12 23:47:16 |   作者: 精细筛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的人口在生产生活地域空间转移到城镇的基础上,取得与城镇户籍居民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公平均等地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全面融入城市的一个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非流动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0%提高至2023年的66.16%,累计1.65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显著扩大。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仍显滞后,2023年底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8.3%,与非流动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7.9个百分点,与2012年相比略微扩大。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第一个任务,对于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巨大内需潜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谐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首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的关键环节。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由于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住房等各方面的困难,缺乏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预期,尽量缩减在城市的消费,人力资本无法有效提升,形成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帮助其真正留在城市,不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更加有助于城镇人力资本积累,实现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和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其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释放城镇化所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的关键举措。完成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才“敢消费”、愿意消费,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第三,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合乎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这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部署了全面切实可行的路径。

  以可支付健康住房为突破口全方面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可支付健康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点,子女教育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高度依赖住房问题的解决。目前很多城市已经探索将合乎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但是相比农业转移人口庞大的住房需求远远不足。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超大城市60%的农村转移人口居住在城中村,亟需对城中村开展系统的包容性更新,最大限度地考虑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利用补偿给村民的合法住房面积,扣除其自住部分,将其出租部分规划设计为与新市民需求相匹配的可支付健康住房。实施包容性城市更新后,城中村成为正规城市社区,根据社区非流动人口配套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标准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全方面提升新市民公共服务水平。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社保政策宣传,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参保率,将农业转移人口参保率作为市民化重要指标纳入城镇考核体系。继续提高社保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效率,加快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全面放开除极少数超大城市之外其他所有城市的落户限制,以全部共同生活的亲属共同落户的形式帮助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扎根城市。提高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的比重。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居住证发放量较多地区予以政策鼓励。

  加强培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和城市生活能力。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广泛开展政府补贴的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逐步的提升其就业竞争力。推动职业院校进行“订单式”人才培训,支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生活技能、基本公共服务和权利、法律常识和社会融入等方面的培训,让农业转移人口学习城市文明与规则。

  统筹推进“三农”制度创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原有的各项权益,降低其市民化的机会成本。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的办法。在农村集体经济较落后、土地价值较低的地方先行试点,分批分期有序有偿退出“三权”,通过财税减免、社保补贴等方式,推动退出“三权”资产的整合开发、异地置换和跨区域占补平衡。(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的人口在生产生活地域空间转移到城镇的基础上,取得与城镇户籍居民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公平均等地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全面融入城市的一个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非流动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0%提高至2023年的66.16%,累计1.65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显著扩大。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仍显滞后,2023年底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8.3%,与非流动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7.9个百分点,与2012年相比略微扩大。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第一个任务,对于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巨大内需潜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谐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首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的关键环节。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由于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住房等各方面的困难,缺乏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预期,尽量缩减在城市的消费,人力资本无法有效提升,形成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帮助其真正留在城市,不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更加有助于城镇人力资本积累,实现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和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其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释放城镇化所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的关键举措。完成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才“敢消费”、愿意消费,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第三,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合乎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这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部署了全面切实可行的路径。

  以可支付健康住房为突破口全方面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可支付健康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点,子女教育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高度依赖住房问题的解决。目前很多城市已经探索将合乎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但是相比农业转移人口庞大的住房需求远远不足。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超大城市60%的农村转移人口居住在城中村,亟需对城中村开展系统的包容性更新,最大限度地考虑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利用补偿给村民的合法住房面积,扣除其自住部分,将其出租部分规划设计为与新市民需求相匹配的可支付健康住房。实施包容性城市更新后,城中村成为正规城市社区,根据社区非流动人口配套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标准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全方面提升新市民公共服务水平。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社保政策宣传,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参保率,将农业转移人口参保率作为市民化重要指标纳入城镇考核体系。继续提高社保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效率,加快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全面放开除极少数超大城市之外其他所有城市的落户限制,以全部共同生活的亲属共同落户的形式帮助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扎根城市。提高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的比重。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居住证发放量较多地区予以政策鼓励。

  加强培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和城市生活能力。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广泛开展政府补贴的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逐步的提升其就业竞争力。推动职业院校进行“订单式”人才培训,支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生活技能、基本公共服务和权利、法律常识和社会融入等方面的培训,让农业转移人口学习城市文明与规则。

  统筹推进“三农”制度创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原有的各项权益,降低其市民化的机会成本。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的办法。在农村集体经济较落后、土地价值较低的地方先行试点,分批分期有序有偿退出“三权”,通过财税减免、社保补贴等方式,推动退出“三权”资产的整合开发、异地置换和跨区域占补平衡。(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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