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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10-30 11:42:41 |   作者: 矿用分选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级以上市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辖区内防范和惩治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政府领导责任人汇总报送我厅。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保障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依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环发〔2015〕175号)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水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事权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的市控、其他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国控水站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防干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控水站站房建设、运行条件保障、仪器设施维修更换和水站运维经费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保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水站的统一规划和设置,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对人为干扰事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组织省控水站的信息发布。

  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具体负责省控水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具体如下:

  (二)站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四通一平)工作,做好水站运行条件保障工作;

  (四)制定运维作业规程,规范运维程序、内容,明确运维要求,建立运维绩效考核机制;

  (六)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实现自动监测数据与各地级以上市实时共享;

  (七)组织并且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建立水质不正常的情况通报和响应机制,针对非仪器设施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驻市站做好异常响应工作;

  (十)做好运维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不定期组织驻市站和运维机构有关人员开展技术交流。

  各驻市站做好辖区内省控水站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做好水站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停运报备、质量监督、异常响应等工作。驻市站委派区(县)站监管的,应向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报备。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并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辖区内防范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控水站运行保障,严格防范人为干扰。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省控水站建设的征用地,协助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四通一平)、水站站房建设、运行条件保障等,具体如下:

  (一)协助完成辖区内省控水站的选址和改造工作;协助做好省控水站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保证省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省控水站采水口及旁边的环境的综合保障,开展水站周边现场排查工作,确保采水环境不受干扰;

  (四)负责建立水质异常预警响应与处置机制,及时组织落实水质异常调查工作,做好处置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应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可能干扰到水站监测数据的水利、治理或交通等工程,要组织专业评估,确有影响的应提前2个月(国控水站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水站停运或迁移。

  第八条省控水站运维机构应按照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省控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立即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施故障等情况。

  第九条省控水站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仪器设施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

  仅采水口微移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申请,并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回复意见,结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

  第十一条点位调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技术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技术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应包括:

  (二)拟调整位置建设水站条件,包括“四通一平”基础条件、水系水文情况、采水点位情况等;

  (三)拟设采水点位周围污染源信息(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污染源(点源和面源)的主要污染指标与排放量等必要信息,并附地图标注污染源与拟设采样点位的位置与距离;拟设采水点与原采水点位置及距离、水文差异情况说明;

  (四)拟建水站位置图集(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拟建水站地点的八方位图,拟设采样点位断面上下游、左右岸的照片,手工断面照片,拟建水站地点、拟设采样点位、手工断面位置关系图;

  (五)拟设采样点位与手工监测断面水质比对分析报告,比对指标需包括水站实际监测指标,比对监测至少连续5天,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天2次,因原采样点位不具代表性提出调整申请的,需提供省控水站采样点、拟设采样点与手工断面监测数据比对分析报告;

  (七)涉及跨市界省控水站调整,需双方出具一致意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省生态环境厅协调解决;

  (八)因城市建设、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变化等情况提出调整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控水站固定资产原有权属不变更,由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设备的维修、更换,驻市站和运维机构配合协助固定资产采购单位做好资产登记、定期盘点、报废等工作。

  设备报废由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按资产管理程序办理报废手续。仪器设施达到报废条件(仪器设施使用的时间一般为8年,服务器及计算机设备使用的时间一般为6年),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评估已经不能接着使用,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应及时组织更换、验收。

  第十三条省控水站运行维护采取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委托专业的运维机构进行实施。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省控水站运行维护,规范运维程序与内容,明确运维要求。

  第十四条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样区域,人员出入实行登记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的,须提前征得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同意,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并做好记录。运维人员发现有违规进入或其他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

  第十五条因发生河流断流、或台风、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导致省控水站需要停运时,运维机构应当报请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施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恢复运行。

  因省控水站更新改造、站点调整或运行基础保障受一定的影响需要停运时,运维机构、驻市站、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报请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停运时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否则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省控水站停运期间运维机构应根据不同停运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人工补测工作,每周监测不可以少于2次,间隔不小于2天。

  第十六条运维机构负责省控水站的日常监控工作,如果出现非仪器设施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预警响应,及时以快报形式向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和相关驻市站发送预警信息,驻市站配合市局开展污染源排查、加密监测等处置工作,并每日(根据真实的情况可加密)向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报送水质变动情况,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统一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直至响应解除为止。

  第十七条运维人员应做好省控水站档案管理,包括站点信息、仪器设施、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并做到及时来更新、定期整理,存放于水站及系统平台备查。

  第十八条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审核,所有数据审核工作均在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数据审核人员应通过相关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具备较好的数据异常研判能力。

  第十九条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运维机构负责初审,驻市站负责复审,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进行终审,并对审核后的数据做好标注。

  第二十条驻市站在复核过程对结果存疑的,可在当月终审结束前上传佐证材料(包括采样点及周边状况、历史数据、上下游数据和相关分析等)供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做综合研判。终审通过的数据直接入库,原则上不再开放修改。

  第二十一条地方对入库数据仍有异议的,由生态环境市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核实后答复。

  第二十二条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和驻市站采用按时进行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对省控水站运维情况做质量检查。按时进行检查主要使用“日监控、周核查、月比对”的方式,不定期采用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盲样考核等方式对运维机构做监督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要求运维机构安排专人每日负责省控水站的数据监控,发现数据异常时及时确认仪器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要求运维机构每周对省控水站的所有正常开展自动监测的指标进行标样核查工作,监测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应对仪器进行排查和维护,确保仪器正常。

  要求驻市站和运维机构每月对省控水站开展一次数据比对,驻市站监测人员或驻市站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采样人员于省控水站水箱进行采样,送回实验室或驻市站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手工分析,与同时间省控水站自动监测的结果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应对仪器进行排查和维护,确保仪器正常。

  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建立经费支付与运维质量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定期对运维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运维经费根据运维质量据实拨付。质量评价内容有但不限于: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生态环境与海事、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防止省控水站和采水口周边受到干扰。

  第二十五条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统一组织在省控水站站房周边安装实时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控应覆盖采水口、仪器室和站房进门处,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站房应安装智能门禁系统,门窗应加装防盗设施。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制定年度巡检计划,建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严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

  (一)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进入省控水站站房及采样区域,且接触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三)省控水站河流站点采水口上下游1500米或湖库站点800米范围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临时性治理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四)针对省控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监控作用的;

  (一)未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地表水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点位属性的;

  (三)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四)《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中列举的其他涉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第二十九条发现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况,运维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并在12小时内报送正式函件。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在36小时内初步核实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涉嫌严重人为干扰或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经查存在严重人为干扰行为或篡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情形的,省生态环境厅进行通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处理;纳入对相关地级以上市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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