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致同管帐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佘丽娜、张采采纳监管说话办法的决议
时间: 2025-01-27 18:24:44 | 作者: 矿用分选
出售的中心产品粗四氯化锆(以下简称粗锆)的价格作为估量价格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可变现净值。经查,辽宁华祥终端产品有粗锆和氧氯化锆两种,辽宁华祥运用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生产出的氧氯化锆存在减值痕迹,但辽宁华祥未计提该部分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存货贬价预备。你们对辽宁华祥上述管帐处理未坚持应有的执业置疑,未能辨认并纠正上述过错。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管帐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管帐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根底要求(2022年12月修订)》(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则,违反了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则。
依据《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监管说话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签字注册管帐师佘丽娜、张采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10时带着有用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承受监管说话。
假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