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沿革概要
时间: 2025-04-06 08:07:55 | 作者: 配件及其他
近年来,慢慢的变多的内地朋友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进修LLB、JD、LLM等法律课程,或申请成为注册外地律师,又或通过OLQE考试成为海外律师。但是,在成为香港法律行业的一员之前,大家对香港律师制度的了解有多少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通过简要介绍香港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希望丰富大家对香港律师制度的认知与思考。
在清朝统治时期,香港的法律体系基于我国法律传统,实行清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大清律例》。在此制度与传统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案件多由地方官员处理,法律代理人(如讼师)独立程度有限,对司法程序作用亦不明显。¹
1841年,香港被英国占领,成为英属殖民地。英国政府为了建立有效的司法体系以服务于殖民统治,开始将普通法制度引入香港。1844年,《香港法律适用条例》(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Ordinance)确立了香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英国的律师制度逐渐被移植到香港。1858年,香港《律师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为律师资格和执业行为提供了规范依照。根据该法例,在香港执业的律师须有殖民地政府的批准,在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地区接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并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标准。该法例确立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为香港律师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立法之外,律师制度的移植还得益于香港司法机构与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的确立与完善。1844年,香港设立了“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负责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涉及国际商业纠纷的案件。各级法院的建立增加了对律师群体的需求,以协助法庭审理案件。诉讼活动的日渐增多使得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的分工模式逐渐清晰,前者负责接洽当事人与承揽案件,后者负责出庭辩诉。1907年,香港律师会成立,成为监管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
随着普通法制度和律师制度的移植,近代意义上的律师群体开始在香港形成。1840年代,第一批律师随同英国殖民政府抵港并在港执业。由于早前香港环境恶劣,治安不稳,并非专业技术人员移民之首选。²因此在这一时期,香港律师数量极少,且专业化程度较低。例如,早期香港的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 of Hong Kong)一职高薪难聘,首任按察司晓吾(John Walter Hulme)并无任何司法经验,³香港律师也时常在私人执业之外兼任司法公职。⁴
此外,早期香港律师群体本土化水平也相比来说较低,以外籍人士为主,主要为政府和外国商人提供法律服务。华人由于语言、文化和教育背景的限制,很少能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此时,殖民者为主导的律师群体对华人也多有歧视,例如,容闳在1854年毕业于耶鲁大学后原打算成为一名香港律师,但由于受到殖民政府与律师群体的排挤而不得不放弃在港执业而转投上海。⁵同时,香港本地华人对律师的需求相比来说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华人群体对普通法认同程度较低,早期的法律移植本土化程度有限,且存在语言障碍⁶以及歧视性立法⁷,另一方面,相较于普通法与西式律师,本地华人更加信赖传统习惯法与争议解决方式,政府也对此予以默许。⁸
为适应战后法律服务的需求,政府于1946年修订了《律师条例》,在明确执业资格要求与职业道德的同时,增加了对不当行为的惩罚措施与对律师群体的监督,以维护法律行业的职业操守。1948年,香港大律师公会成立,成为代表、监管与培训大律师群体的行业组织。战后完善的立法监管与行业监督管理促进了律师群体的专业化。
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进一步促进了香港律师群体的规模化与专业化。自1956年开始,本地华人女性开始步入律师行业。⁹直至60年代末,香港并无本土法律教育,有意从事律师行业的本地人须前往海外攻读法律学位,或修读海外大学函授课程。¹⁰1969年,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大学联合创办了香港第一间法学院,为本地居民提供了便捷、专业与本土化的法学教育,¹¹慢慢的变多的香港本地律师进入法律市场,服务与日俱增的来港华人,律师行业逐渐本土化。
战后香港经济迅速复苏,特别是在船运与地产领域,新兴的本地精英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¹²同时,战后直至70年代期间,香港社会矛盾尖锐,贫富差距明显,刑事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刑事辩护需求增加。¹³在此期间,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显著增加,华人律所出现并发展壮大,服务民商事交易与刑事辩护事务。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香港见证了法治话语与实践的蓬勃发展,这一种原因是出于本地居民对社会稳定的期望与经商需要,另一方面也契合了政府维持影响力与推行社会改革之需。¹⁴法治实践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律师行业的本土化与专业化。
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成熟体现了这一时期律师行业的专业化。1972年,香港大学开设法学专业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课程,成为除英国律师会法律考试之外的另一行业准入途径。1987年,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成立,逐步扩大了法学教育的覆盖面,为香港律师群体输送本土人才。
各类法律公益制度与活动也标志着律师行业的本土化。立法局于1966年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随后于1972年放宽了申请限制,律师会也于1977年设立了法律咨询计划,组织香港律师为市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除正式的法律援助制度之外,律师会自1991年起还以非正式的方式举行“法律周”活动,为公众开展普法工作。¹⁵各类公益制度与公益活动使得更多的香港律师参与到社会服务之中,密切了律师群体与本土市民之间的联系,也树立了香港律师的良好形象。
随着中英谈判与内地的改革开放,香港律师与内地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自改革开放初期起,香港律师便是海外投资者的首选服务者,为投资者提供地产与商事交易的法律服务。¹⁶此时,内地律师制度方兴未艾,专业化水平相比来说较低,香港律师弥补了这一空缺,在九十年代初期独占了北上广等主要城市的新兴房地产与物业转易法律市场。同时,香港律师早在回归之前便已为第一批来港投资上市的内地公司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合规审查等服务。
香港律师行市场也从七十年代开始逐渐走向国际化。早在1972年便有美国律所在香港开业,时值香港经济繁荣,海外律所纷纷进驻香港,并于1988年获香港政府承认。但该决定随后引发了政府与本地律师会之间的争论,集中于外地准入资格与外地法域是否相互承认香港律师两大问题,最终于九十年代通过《法律执业者条例》引入外地律师注册制以立法方式解决。¹⁷除了直接进驻香港之外,更为常见的是外国律所通过与香港本地律师行合并的方式进入香港市场,这一实践自九十年代开始延续至今。¹⁸
1997年回归中国后,根据《基本法》第八条与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沿用普通法制度,律师制度作为其中一部分也得以保存至今。
在这一时期,香港律师与内地的联系更加紧密。内地的政策支持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如于2004年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在内地设有办事处的香港律师行与内地律所联营,并允许持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与开展非诉业务。这削减了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律师制度之间的制度壁垒,为香港律师制度在回归后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广袤法律市场。不仅如此,在原有CEPA的框架下,近年来香港与内地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¹⁹《投资协议》,²⁰《货物贸易协议》²¹等等。扩大开放业务领域,降低关税,提供最惠待遇,便利香港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强了香港律师与内地业务及内地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
回归之后的香港律师也经历了业务转型时期。回归伊始香港便经历了经济风暴,物业转易市场的崩溃与物业转易定额比例收费制度的废除促使香港律师行扩展新的业务领域,诸如工人索偿与破产案件。
物业市场的动荡影响了事务律师行业,并间接推动了回归之际事务律师对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需求。²²如今,满足《法律执业者条例》法定条件²³的事务律师可作为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s)享有出庭发言权。²⁴讼辩律师的出现体现了普通法传统中事务律师与大律师分工在现代的融合趋势。
律师行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以往香港律师多以独营执业者身份营业,而在经历市场剧变后,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市场,香港律师逐渐转向以合伙方式执业。律师会的调查显示,回归十年后,香港只有6.7%的律师仍独营执业。²⁵
2020年《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出台以及2023年的修订,为香港和澳门律师进入内地法律市场提供了全新路径。合资格的港澳律师通过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经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截至2024年底,已有超过500名港澳律师取得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²⁶试点工作促进了港澳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助力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在港澳律师积极“北上”的同时,许多内地律师也选择“南下”。内地律师可以在香港律师会申请注册成为外地律师(Foreign Lawyer),从而受雇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处理适用内地法律的事宜。截至2025年1月,已有440多名内地律师注册为香港外地律师。²⁷港澳律师“北上”与内地律师“南下”的双向互动,已成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相互连通的重要动力。在政策支持、市场需求与法律服务创新的共同作用下,两地律师的深度合作和资源共享,将为大湾区法治建设、推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注入更多活力。
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和国际体系发生深刻调整的当下,香港律师制度应如何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机遇,如何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怎么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未来,如何吸引更多注册外地律师和海外律师加入香港律师队伍?香港律师在内地的执业空间是否会促进开放?香港现有的事务律师与大律师分工是否会改革合并?香港大律师是否还要保留上庭时戴假发的传统?这样一些问题关系到香港律师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未来,值得全行业共同在实践中思考探索。
¹ 张仁善:《传统中国“法律人”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分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⁸ 顾敏康,徐永康,林来梵:《香港司法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兼与内地司法文化比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¹¹ 顾维遐:《香港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沿革》,《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²⁰ 香港经贸局:《香港及内地签署新CEPA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