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司法鉴别判定猫腻拖死你没商量
时间: 2024-08-18 21:21:13 | 作者: 精细筛分
“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旨在通过专业、科学的程序,协助委托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鉴别判定,却因其自身存在的种种猫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此,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司法厅近期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梳理当前司法鉴定缺陷的同时,明确相关举措,规范司法鉴定促进科学公正。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找上门要代其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联的费用,胜诉后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交给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金,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后,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司法黄牛”张某和伤者侯某各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别判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一半,占比为47.63%,这与“司法黄牛”的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司法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么长的时间拖下来,一场官司至少得打两年。这种马拉松式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不鲜见。
浙江省高院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从截至2014年7月的浙江全省法院审理超18个月案件情况看,就有近三分之二涉及鉴定问题。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涉及司法鉴别判定的案件,平均鉴定天数为81.34天,几乎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审理周期。
从纠纷类型看,用时最长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平均天数为135.63天;其次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平均天数为112.68天。鉴定数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叶向阳说,鉴定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有些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表示,针对司法鉴定中故意拖延时间的问题,今后法院内部要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别判定的节点,系统自动计算委托案件鉴定时间,使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
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确定鉴定期限,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此外,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也要受到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拖延鉴定。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出具自己委托的鉴定,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
“谁出钱就帮谁说话!”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
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虽然得到一定的改善,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原则和市场机制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叶向阳说,我国的司法鉴别判定相关立法滞后,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行为规范、鉴定人赔偿相应的责任等均缺乏统一规定。“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难以杜绝。”
浙江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内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职业进行投诉,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别判定人的法律责任。
饶文军说,浙江省高院已经建立起“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相关信息在浙法公开网设专门栏目公布,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网民均能查询。同时规定,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一定要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半月谈记者 裘立华 蔡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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